来源:上海教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实施办法》由总则、设立、组织管理、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共30条组成,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21日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机构统称“校外培训机构”)。 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实施学科类培训、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部门许可; 实施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部门会同区文化旅游、体育、科技等部门审核后许可。 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时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以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校勾连牟利,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内容等相关信息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校外培训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等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资格和能力证明信息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布。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员工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鼓励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一次性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含以“赠送”等名义提供的培训服务),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1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并且应当与学员、商业银行签订预收费管理协议,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约定由商业银行按课次将专用账户内的预收费划扣至校外培训机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划扣时间不得早于对应培训服务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划扣金额为一课次费用。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收费。 校外培训机构和保险机构可以探索互助保险等保险机制,切实保障预收费安全。不得对专用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禁止强制、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的形式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提前将预收费账户、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预收费安全保障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培训点,应当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培训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培训点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所属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活动场馆、会场、实践实训场所等场所临时实施特定环节的培训或者相关活动,应当选取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涉及人群聚集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校外培训机构各培训点和临时活动点的管理,由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且承担相应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的,应当至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办学内容,并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的,在名称登记或者核准后,应当至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机构名称。 机构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诚信履约、资金资产管理等各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开展培训活动,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理。 政府责任: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履责。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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